清越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8:58: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作为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负责清越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 年度,广发证券对清越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督导制度,已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清越科技签订《保荐协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清越科技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2024 年度,未发现清越科技按有关规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定须持续督导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法违规情况。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2024 年度,未发现清越科技应向上海
5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保荐机构督导清越科技及其董事、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督导清越科技依照相关规定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
8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险事项”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持续督导机构督促清越科技进一步建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险事项”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持续督导机构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他相关文件,督促清越科技进一步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本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已关注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三、重大风
10 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险事项”中说明的相关事项。
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机构对清越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应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涉重大舆情事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项的监管工作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
11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清越光电科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技股份有限公司涉税相关事项的监管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工作函》。
施予以纠正。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
持续督导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内
部管理,提升内控水平。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度,未发现清越科技及其控股
12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 年 3 月 21 日,清越科技披露《关
于参股公司重大舆情的澄清公告》,对
于参股企业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枣庄睿诺”)及其全资
子公司枣庄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涉
及到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的一起可能存在的合同诈骗案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件进行了说明。截至目前,结果尚未确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定。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根据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股票代码:300398)2024 年年度报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告信息,该案件已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报告。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合同诈骗案件的
立案侦查阶段已终结并已进入公诉阶
段。截至公司年报披露日,公司参股公
司枣庄睿诺未收到与该公诉案件有关
的材料或通知。
持续督导机构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
进展情况,如公司参股公司枣庄睿诺确
有涉及公诉,或是有其他必要情况时将
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14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24 年度,未发现清越科技存在前述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情形。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
15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2024 年度,未发现清越科技存在前述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情形。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