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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8:26:4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61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8610)85407666 邮编:100022 网址: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61号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议案》。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5-015 号)(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的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 点 00 分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司
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方式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参加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85 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1,130,61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783%。
其他以现场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6. 《关于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议案》
7.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2024年度发生情况及2025年度预计发生情况议案》
8. 《关于申请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9.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军贸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
10. 《关于某重点专项提前启动建设内容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七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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