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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8:22:19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5-02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 月 16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人,代表股份 270,060,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2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45,971,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24,089,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人,代表股份 24,089,3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人,代表股份 24,089,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0,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3%;反
对 1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41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39,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69%;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5%;弃权 412,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6%。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526,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3%;反
对 1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396,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55,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33%;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5%;弃权 396,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42%。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2%;反
对 12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418,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1,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60%;反对 12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弃权 418,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5%。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47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7%;反
对 12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45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05,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53%;反对 12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弃权 454,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2%。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84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7%;反
对 19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弃权 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77,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0%;反对 19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1%;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070,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8%;反
对 2,40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0%;弃权 58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99,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878%;反对 2,40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弃权 589,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8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
对 17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0,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51%;反对 17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4%;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9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反
对 13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49,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4%;反对 130,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5%;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9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
对 111,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68,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2%;反对 111,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张宝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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