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8:15:16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5-035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金海兴(苏州相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兴电力”)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39,2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49.0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涌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涌聚”)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8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1.00%。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基金能否成功设立并备案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涌聚与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中金海兴(苏州相
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基金主要投向为新能源、能源算法、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等前沿科技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为本基金出资人,并为本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产业咨询服务。
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80,000 万元,采取双普通合伙人模式。普通合伙人(GP)合计认缴出资 1,600 万元,出资占比 2.00%;有限合伙人(LP)合计认缴出资 78,4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98.00%。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合计 40,0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50.00%。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涌聚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8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1.00%;海兴电力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39,200 万元,出资占比为 49.00%。
(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中金海兴(苏州相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8 亿元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普通合伙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二:宁波涌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 116 号阳澄湖国际科技
创业园 1 号楼 A 座 304-18 室(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初始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备案完成日起至基金备案完成日的第八(8)年届满为止。本合伙企业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前,经与其他合伙人酌情协商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单方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两(2)年(为免疑义,可用于延长投资期及/或退出期)。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普通合伙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J075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3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龙亮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八层03单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人二
企业名称:宁波涌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TU7K3Y
成立日期:2019年9月1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六号446室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产品的研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0327355E
成立日期:2001年7月6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
注册资本:48,626.417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上城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通信设备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金属结构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停车场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海水淡化处理;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货物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897583XY
成立日期:2008年8月12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平苏伟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相城大道2900号采莲商业广场六区307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工业、商业项目投资开发;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认缴出资额 占出资总额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的比例
普通合伙人一、
中金私募股权投
执行事务合伙 货币 800 1%
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基金管理人
宁波涌聚能源科
普通合伙人二 货币 800 1%
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海兴电力科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200 49%
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相城经济技
术开发区漕湖资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200 49%
本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80,000 100%
宁波涌聚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伙人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上述两家合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金额
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 8 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
(四)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围绕新能源、能源算法、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等前沿科技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上市公司及股票、可转债、可交债、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本基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从事委托贷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等业务。本基金不得举债。
(五)支付方式
货币现金。
(六)表决权安排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以及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但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合伙人会议投票表决的其他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的其他合伙人同意即为通过。
(七)出资期限或者分期出资安排
执行事务合伙人参照项目投资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发出提款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原则上为其各自认缴出资的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五(15%),各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提款通知缴付各期出资。
(八)预期收益及收取约定
本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其中,各普通合伙人按照前述比例划分的部分将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就各有限合伙人划分的部分,除普通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向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进行进一步分配:
1、首先,返还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
2、其次,分配该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