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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8:11: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北路 9 号叶青大厦 D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
凯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7 人,代表股份 465,617,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464,180,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7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人,代表股份 1,437,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7 人,代表股份1,437,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437,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5.00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的议案》
6.00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9.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00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第 4.00 项、第 7.00 项、第 9.00 项、第 10.00 项
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已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了公开披露。
(三)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 阳:
颜克兵: 潘 仙: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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