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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飞凯达: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8:07: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金华市新
宏路 15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04,258,9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72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202,424,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66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4,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4,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0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213,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17,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9,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43%;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 %;弃权 17,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21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21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21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21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5,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4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023,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 215,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8,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25 %;反对 215,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01%;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4,056,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 18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4%;弃权 2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1,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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