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建工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6 18: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坚持依法合规、政策导向、效益可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落实公司发展规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
(一)项目投资,含特许经营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含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股权收购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土地、建筑和构筑物等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分子公司)的投资活动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投资事项所涉的所属分子公司及公司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具体投资业务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和修订相关投资管
理制度,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投资评审会议,以及其他临时性投资工作会议。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预算管理,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做好投资的分析论证工作。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等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投资项目融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对公司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不得将单个投资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分别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
项目投资单位应先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和调查研究,初步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经投资管理部门初审后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
提交评审材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承办主体单位请示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四)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投资须包含对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
项目经评审后,主责部门将综合评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批准后,有关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公司指定的机构或项目投资单位按照政府的要求组织上报,完成政府审批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控,切实堵
塞漏洞,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发生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公司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由原批准机构决策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0 年 4 月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