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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永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7:47:11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01 室 1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 721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的所有内容应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
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选择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7:
00 之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公司指定邮
箱。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办公大楼三楼大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永吉转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1 名,合计持有公司“永吉转债”未偿还债券 1458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1458000元,占截至债权登记日“永吉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609%。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和现场方式进行记名表决,按照《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永吉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58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额的 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额的 0%。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程,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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