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海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6:56:32
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25-025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2 号)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公司”)以每股 7.90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772,151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9,4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 1,500.00 万元(包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人民币 157,9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全部到账,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7425 号《验资报告》(详见临 2021-044 号公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98,040.09
万元,支付及置换发行费用人民币 973.11 万元,收到的银行利息与支付的手续费的净额人民币 4,436.45 万元,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人民币 34,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余额为人民币 29,294.49 万元(含利息收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的余额为人民币 61,082.0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以资本金投入由全资子公司杭州富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生”)在江西省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南昌海立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冷暖科技”),用以实施新项目“先进电机智能制造及研发项目”,并同意 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 公司审批登记手续、募投项目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及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 续。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详见临 2025-006、临 2025-009 公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杭州富生、冷暖科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其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荐机构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杭州富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与杭州富生、保荐机
构、冷暖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杭州富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冷暖科技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支行开 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对应的 存放金额
号 募集资金项目
杭州富生电 招商银行股份 先进电机智能
1 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 571904847610001 制造及研发项 0
富阳支行 目
2 南昌海立冷 上海浦东发展 64220078801300000250 先进电机智能 0
暖科技有限 银行股份有限 制造及研发项
公司 公司南昌经开 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杭州富生(作为丁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戊方)签署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海立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701304201。甲方承诺海立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海立集团建设海立科技创新中心(HTIC)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0 万元)后新增投资项目“先进电机智能制造及研发项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公告,以下简称“新项目”)所披露的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因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丁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南昌海立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根据甲方公告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25-009)中“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0 万元拟以资本金投入实施主体,用于新项目建设。丁方作为实施主体的唯一股东,需由丁方将人民币 40,000 万元募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实施主体。现将甲方开立在乙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0万元转入丁方在戊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丁方已在戊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杭州富生专户”),账号为 571904847610001。丁方承诺杭州富生专户仅用于在收到甲方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 40,000 万元)转入前述账户后,将全部资金作为资本金转入实施主体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4220078801300000250),由实施主体用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后的新项目“先进电机智能制造及研发项目”的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戊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辰、赵崇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戊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戊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戊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戊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戊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配合甲方、丁方通过自助设备等渠道获得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寄送或邮件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戊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杭州富生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丙方应事先书面告知戊方该等金额)的 20%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戊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戊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和戊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丁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和戊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前述情况。
甲方、丁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和戊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和戊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和戊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丁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和戊方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杭州富生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履行、终止及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作为甲方)与杭州富生(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冷暖科技(作为丁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作为戊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富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杭州富生专户”),账号为 571904847610001。杭州富生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按照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后的新项目“先进电机智能制造及研发项目”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