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6 16:40:14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一章 附则 ...... 43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00 万股,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ubic Sensor and Instru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邮政编码:4302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1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精于感知,乐于奉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佑辉科技、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南京沃土(已更名为江苏盐城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崇东、镇江沃土、武汉盖森、喻刚等 9 名企业或自然人。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股作为对股
份公司的出资,于 2019 年 7 月 5 日(验资日)止全额认购完成。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编 发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 持股数 持股比 出资方 出资时间
号 或名称 信用代码 (万股) 例(%) 式
1 武汉佑辉科 91420100MA4KLNAL5F 3,150 60.00 净资产 2019.7.5
技有限公司
2 武汉智感科 9142010033359322X6 700 13.33 净资产 2019.7.5
技有限公司
武汉丝清源
科技有限公
3 司(已更名 91420100MA4KLNFL72 700 13.33 净资产 2019.7.5
为赣州丝清
源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
武汉聚优盈
创管理咨询
4 合伙企业 91420100MA4KX9RF1T 216 4.11 净资产 2019.7.5
(有限合
伙)
南京沃土五
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5 伙)(已更 91320106MA1WF9F85F 140 2.67 净资产 2019.7.5
名为江苏盐
城沃土五号
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范崇东 320621************ 125 2.38 净资产 2019.7.5
镇江沃土一
7 号基金合伙 91321183MA1QEYL649 110 2.10 净资产 2019.7.5
企业(有限
合伙)
武汉盖森管
8 理咨询合伙 91420100MA4KXA7K8M 79 1.50 净资产 2019.7.5
企业(有限
合伙)
9 喻刚 420802************ 30 0.58 净资产 2019.7.5
合计 5,250 1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01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0,010.00 万股,每股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