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20:1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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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陈凯声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提前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提前十日,《会议补充通知》的刊登日期与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二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临时提案的增加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莲塘村 560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凯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56,767,6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59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56,28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8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0人,代表公司股份48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48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5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48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除《会议补充通知》外,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及监票。
(三)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603,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0,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705%;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043%;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5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603,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
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0,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705%;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043%;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52%。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603,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20,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705%;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043%;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5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98,3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8%;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15,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017%;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731%;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52%。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75,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92,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813%;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935%;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2252%。
6、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