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20:12:43
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莲塘村 560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凯声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097,928 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76 人,代表股份 56,767,6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9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56,28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485,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0 人,代表股份 485,1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485,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6,603,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0,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705%;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43%;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6,603,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0,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705%;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43%;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6,603,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0,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705%;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43%;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98,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8%;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0%;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017%;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31%;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7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4%;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4%;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2,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813%;反对 1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935%;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97,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 1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3%;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74%;反对 1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74%;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004%;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0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47%;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关联股东陈凯声、晋江永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安众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晋江永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股数 56,102,50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83,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9%;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8%;
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0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47%;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关联股东姚志强、彭辉波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股数180,0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6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7%;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66%;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382%;弃权 3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2%。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597,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0%;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574%;反对 1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31%;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9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明文律师、谢宇皓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