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9:27:46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5SH(法)字第 0565 号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于董事会确定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根据《会议通知》及《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中,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股东大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之外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具
体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晚于会议举办日期之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会议通知》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了提案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其中同
时披露了本次增补独立董事人选刘林先生的简历,说明其工作履历;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候选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单独审议了《关于增补刘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了拟增补的独立董事人选的相关资料,因本次增补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单独审议《关于增补刘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信息如下: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
贵宾 3 会议室。
3、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星期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八) 根据《会议通知》《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如期召开,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不存在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九)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68 号公司三楼贵宾 3 会议室,该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召开方式、出席方式、以及委托出席的安排,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专门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作为附件,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说明。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及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干扰本次股东大会、寻衅滋事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董事会履行召集人职责,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2024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册》(以下简称“《股东参会登记册》”、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拒绝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的情况。公司未发行类别股,公司全部股份为普通股,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要求、审议表决事项,公司不存在类别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均提交了前述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收集并核验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参会登记册》,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人员共同验证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的合法性验证及对其相关信息、人数、持股情况的统计,以及会议登记的终止时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列席人员签到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列席人员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1、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施祥贵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持过程不存在违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人选及主持过程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中,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对其2024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报告,各独立董事对其2024年的工作进行了述职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 根据《会议记录》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列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针对股东做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质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高管出席股东大会,并负责对股东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3、 根据《会议记录》《股东参会登记册》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在会议表决前根据《股东参会登记册》的登记情况,宣读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宣读,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 根据各提案具体内容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不存在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不需要进行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不适用《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根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及《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司原有独立董事共三名,现因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陈海龙辞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补刘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对应增补一名独立董事,不属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补刘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仅增补一名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不适用《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 根据《表决票》、《202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以下简称“《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的顺序,逐项进
行了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