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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创: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23:44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ST 联创 公告编号:2025-036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401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5﹞6 号)。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先生、副董事长邵秀英女士通知,李洪国先生、邵秀英女士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2025﹞1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

当事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创大厦 B 座 9 层 909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
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
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8 年 8 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 次
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
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
额分别为 8,944.44 万元、17,748.60 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李洪国先生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 号

当事人:李洪国,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股权情况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联创股份与高胜宁等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决定以现金
形式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本次交易属于现金收购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 10 月 16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50.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
投成为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8 年 8 月 17 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 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 5 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 5 次
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 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二、联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上
海鏊投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2018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9.89 万元、35,595.24 万元、10,353.01 万元、25,204.7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87%、12.86%、17.68%、15.92%;虚增利润总
额分别为 8,944.44 万元、17,748.60 万元、6,216.14 万元、12,768.72 万元,占联
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32%、37.85%、120.18%、83.47%。
(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联创股份于 2017 年 11 月将上海鏊投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9,565.14 万元、25,204.75 万元、58,219.98 万元、7,510.6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6%、15.92%、16.17%、4.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4,691.26 万元、12,768.72 万元、23,520.63 万元、3,071.25 万元,占联创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83.47%、12.66%、28.68%。
上述违法事实,有联创股份相关公告、财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司法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联创股份时任董事长李洪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对上海鏊投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2019 年 1 月知悉上海鏊投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系联创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和申辩中,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联创股份300343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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