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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9:15: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临海头门港
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316,7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6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7,109,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6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45%;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
2、审议《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9%;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45%;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
3、审议《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8%;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295%;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9%。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001%;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60%;弃权 1,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9%。
5、审议《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2%;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02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1%。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 41,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050%;反对 4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89%;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1%。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80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38%;弃权 1,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1%。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8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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