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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14:13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 36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主持人:由副董事长黄小明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159,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3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945,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14,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 2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14,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133,0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033%;反对 3,870,133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607%;弃权15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361%。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211,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712%;反对 3,792,2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30%;弃权15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358%。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1,153,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208%;反对 3,833,0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284%;弃权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507%。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43,6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257%;反对 3,956,5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357%;弃权15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8,1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7627%;反对 3,956,5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6678%;弃权 159,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695%。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1,205,3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661%;反对 3,795,233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56%;弃权15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3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09,9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700%;反对 3,791,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925%;弃权15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4,4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6.4384%;反对 3,791,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1.0143%;弃权 15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47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18,0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034%;反对 3,97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510%;弃权167,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2,5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3507%;反对 3,974,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9510%;弃权 167,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698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187,5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506%;反对 3,809,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081%;弃权
16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4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35,2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920%;反对 3,756,8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623%;弃权167,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4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32,9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164%;反对 3,965,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4436%;弃权16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7,4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3.5905%;反对 3,965,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3.8142%;弃权 161,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595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235,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5924%;反对 3,752,4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2585%;弃权17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0,1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36.8520%;
反对 3,752,4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0.3835%;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764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
报告。上述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25 年 4 月 25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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