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07:46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5-029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 1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万辉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4,834,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3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6,908,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0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7,926,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3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025,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2,09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7,926,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3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64,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9%;
反对 1,11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0%;弃权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55,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14%;反对 1,118,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356%;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59,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6%;
反对 1,122,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1%;弃权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50,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20%;反对 1,122,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442%;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5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5%;
反对 1,12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48,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74%;反对 1,12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466%;弃权 5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56,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8%;
反对 1,129,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弃权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4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46%;反对 1,129,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574%;弃权 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89,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3%;
反对 1,116,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2%;弃权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80,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22%;反对 1,116,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322%;弃权 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46,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3%;
反对 1,1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弃权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3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3%;反对 1,1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624%;弃权 5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49,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13%;
反对 1,152,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0%;弃权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1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99%;反对 1,152,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044%;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本次议案关联股东喻丽丽、曾万辉、余圣发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623,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90%;
反对 1,157,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2%;弃权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14,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99%;反对 1,157,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144%;弃权 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指派律师董亚杰、谭程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