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04:33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5 临-03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5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金牛大酒店四层第二会议厅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闫云胜先生
7、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81人,代表股份数2,172,610,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5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总数50,03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9%),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2,122,580,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694%;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75人,代表股份数50,029,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9%。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169,52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2%;反对 3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2,775,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49,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05%;反对 3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2%;弃权 2,77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3%。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169,501,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9%;反对 32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2,782,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22,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61%;反对 3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弃权 2,782,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9%。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169,624,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6%;反对 18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2,796,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45,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24%;反对 18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弃权 2,796,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7%。
4.《关于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169,62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4%;反对 21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2,776,3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41,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58%;反对 2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9%;弃权 2,776,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3%。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2,169,898,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反对 1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2,524,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319,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00%;反对 18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6%;弃权 2,524,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4%。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同意 2,169,4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 29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2,880,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57,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62%;反对 29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0%;弃权 2,880,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8%。
7.《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2,169,079,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反对 41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权 3,119,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00,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36%;反对 4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1%;弃权 3,119,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3%。
8.《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169,373,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0%;反对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2,850,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794,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03%;反对 38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9%;弃权 2,850,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8%。
9.《关于 2025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 2,169,165,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5%;反对 68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2,755,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8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51%;反对 68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0%;弃权 2,755,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知卉 刘 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