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9:04:33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5-03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其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1,0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1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9,53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35,636.58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250,294,363.42
元,本次发行的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新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18,994,173 股变更为359,994,173 股。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定向发行部分)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359,994,173 股变
更为 363,427,298 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363,427,298 股变更为 363,853,871 股。
3、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363,853,871 股变更为 368,516,912
股。
4、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368,516,912 股变更为 369,100,317 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其在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诺如下: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类 承诺内容 承诺 承诺 履行
由 型 时间 期限 情况
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首次公 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 承诺
开发行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 2022 2025 人切
或再融 丁彦辉 股份限 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 年 05 年5月 实履
资时所 售承诺 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 月 20 20 日 行了
作承诺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 日 相关
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承诺
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公 2022 2022
开发行 股份减 其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发行人股份,并承 年 05 年 11 履行
或再融 丁彦辉 持承诺 诺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月 20 月 20 完毕
资时所 日 日
作承诺
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自筹资
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
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首次公 本次认 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 2021
开发行 购资金 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年 03 履行
或再融 丁彦辉 来源承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月 04 —— 完毕
资时所 诺 的规定。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 日
作承诺 股东不存在向承诺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的情形。承诺人认购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他
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
及其他代持情形。
本人承诺通过本次发行最低认购的股份数量能够至
少使本人持有艾比森 30%以上的股份并获取控制
权,以发行价格 6.33 元/股认购股份数量的区间为不
低于 18,843,690 股且不高于 41,000,000 股,认购金
首次公 认购股 额的区间为不低于11,928.06万元且不高于25,953.00 2021
开发行 份和金 万元。若艾比森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年 08 履行
或再融 丁彦辉 额的承 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月 12 —— 完毕
资时所 诺 事项,本次认购金额的区间不变,本次认购价格将 日
作承诺 作相应的调整,本次认购数量区间亦作相应调整。
因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结果的要求就最
初认购股份数量予以调减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按照
前述调减安排予以相应调减。如《深圳市艾比森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彦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生效后,本人未按照认购协议及本声明的约定
履行本次认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本人向艾比森支付
违约金进行赔偿,违约金为前述认购金额区间下限
与本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差额的 1%。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公司第一大股东丁彦辉先生作出以下承诺:1、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
首次公 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承诺
开发行 填补回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2021 人切
或再融 丁彦辉 报措施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年 10 长期 实履
资时所 承诺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 月 11 有效 行了
作承诺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 日 相关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承诺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
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
措施。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情形外,
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二)本人
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承诺
首次公 减少和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