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8:59:4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刘天际、夏俊峰
联系电话 021-3896659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55.SZ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陆云峰
实际控制人 陆云峰、凌莉
联系人 张颖
联系电话 0573-876390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9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行人原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1、尽职推荐工作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原保荐人财通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
了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人财通证
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
完成对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 2023 年 7 月 21 日,华泰联合证券与发行人签订协议,承接
原保荐人财通证券对发行人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承接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
情况 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和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
况 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4 日采用现场并辅以远程的方式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构,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原保荐人财通证券、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承接持续督导后,2023 年 8 月,发行
人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与相关商业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
资金专户后,2023 年 10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合证券、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
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31,348,300.00 元,投资于“年产 35,000 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
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 310,983,584.08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4,552,093.47 元(含已结算利息及
现金管理收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金
额为 20,000,000.00 元。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股东大会情况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承接持续督导期内,2023 年度,保荐人于 8 月 22 日对发行
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见情况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项目 工作内容
形。综上,保荐人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3 年度,保荐人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新
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
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