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威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5 18:59:40
证券代码:301202 证券简称:朗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武凌桥路 70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1,34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97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4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4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4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小形、周烨培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793%;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011%;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793%;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011%;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52%;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952%;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793%;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011%;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03%;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011%;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3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131%;反对 2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011%;弃权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43%;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33%;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643%;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933%;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4%。
关联股东高利擎、宁波领英贸易有限公司、高利冲、高建强、沈美娟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1%;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33%;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871%;反对 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933%;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
关联股东高利擎、宁波领英贸易有限公司、高利冲、高建强、沈美娟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形、周烨培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