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易航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8:48: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年 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71642
注册资本 10,367.03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欣戎
实际控制人 张欣戎
联系人 姜卫星
联系电话 0513-68203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年 8 月 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 11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899,991.5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1,681,121.20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90 号”文核准,南通通
2021 年 8 月 6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数 6,434,782 股(不含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人民币 8.5 元/股。公司于 2021年 9月 14日在初始发行规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965,217 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7,399,99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899,991.5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218,870.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681,121.20 元。
截至 2021年 9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1BJAG10527”和“XYZH/2021BJAG10556”的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通易航
天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对通易航天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东减持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人、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人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终结。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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