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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福天: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5 18:40:45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215000)
电话:(+86)(512)62720177 传真:(+86)(512)62720199
www.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黄亦依律师、赵惠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最近一次修订并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方网站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官方网站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江苏赛 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交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 友翔路99号苏州湾中心广场B座12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青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及自然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130,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00%。其中,通过远程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5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355,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75,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过远程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其中计票工作由两名股东代表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监事负责监票工作,本所律师对整个计票和监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对表决票的填写情况、统计结果进行了交叉复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监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宣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网络投票结果将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后在会议结束后公告。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6,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7%;反对223,620股;弃权46,1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7,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223,620股;弃权45,3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7,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反对223,620股;弃权45,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06,27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09%;反对223,620股;弃权45,3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60,6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7%;反对247,220股;弃权48,1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079,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2%;反对247,220股;弃权48,1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3,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223,620股;弃权48,8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 《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3,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224,320股;弃权48,1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084,9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225,720股;弃权45,3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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