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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5 18:32:4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的主体。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
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相关权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除了在股份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股东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
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豁免;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
担保事项。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
围内作出决策。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
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等现代资讯技术手段,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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