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北辰实业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5 18:32:4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减资和回购股份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 党的委员会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内部审计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六章 保险
第十七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十二章 通知
第二十三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北京北
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32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于1997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791930G。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BEIJING NORTH STAR COMPANY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邮政编码: 100101
电话: (010) 6499 1284
图文传真: (010) 6499 1967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
程”或“本章程”),本章程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
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整体替代。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
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从事物业投资和物业发展,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以质
量为中心,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并运用灵活的经
营原则,创世界一流公司,以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购置
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务服务,出租
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餐饮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国
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
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商业零售(包
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画、副食品、
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发行的国内版电子出
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药、医疗器械;刻字服
务;修理钟表、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机动车公共停
车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备租赁;公司礼仪服务;游泳;体育场馆管理;技
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艺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限分支
机构经营: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卷烟、雪
茄烟;服装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
信息服务”、“游泳”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走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
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外
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两种股份;公司根据需要,
可以依法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应当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或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
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义务和权
利。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
民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H股。H
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
司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7,020,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75,469,731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34.91%;境外上
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707,020,000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21%;其他
境内上市流通股(A股)股东持有1,484,530,2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09%。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70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