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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20:40:29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5-2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屈大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名,代表股份 67,492,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5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43 名,代表股份 60,805,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65%。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1 名,代表股份 3,230,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8,178,2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5%;91,7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28,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10,605 股,反对 91,729 股,弃权 28,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2876%。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8,172,1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94,7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3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04,505 股,反对 94,729 股,弃权 31,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988%。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28,156,5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110,1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3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88,905 股,反对 110,129 股,弃权 31,5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159%。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128,167,7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101,5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28,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100,105 股,反对 101,529 股,弃权 28,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626%。
5.《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28,158,9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15%;108,0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91,305 股,反对 108,029 股,弃权 31,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902%。
6.《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28,149,0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8%;117,8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31,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81,405 股,反对 117,829 股,弃权 31,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3838%。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28,134,65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126,62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36,93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066,968 股,反对 126,629 股,弃权 36,93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93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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