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20:07:40
证券代码:301608 证券简称:博实结 公告编号:2025-017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1号博实结产业园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小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475,7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398,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70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7,4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7,4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7,4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5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77%;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5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77%;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5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77%;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73%;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73%;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5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6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小强先生(持股30,152,900股)、关志强先生(持股5,672,700股)、谭晓勇先生(持股5,339,000股),关联法人股东惠州市惠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673,700股)、惠州市实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49,300股)、惠州市惠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37,000股)、惠州市博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673,70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56,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77%;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5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485%;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1%;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8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4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68%;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23%;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4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625%;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83%;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9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孔维维律师、梁恒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