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医疗:美好医疗公司章程全文(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4 19:48:32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一节 董事...... 28
第二节 董事会......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二章 附则...... 51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586534068”。
第三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27 万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ehow Innovative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三路 8 号美好创亿
大厦 2 号厂房 101-1701(一照多址企业)
邮政编码:5181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6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医疗器械产品研发、设计转换、生产技术开发及智能制造服务;精密模具、自动化设备、智能制造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医用植入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硅胶材料的制造,工业塑胶及硅胶制品、个人日用塑胶及硅胶制品、劳动防护用品、健康防护用品、日用品、母婴用品、
纺织、皮革、毛皮制品、服饰、配饰、非家用纺织制成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0,360 万股,发起人认购公司已发行
的全部股份。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熊小川 6,000 57.9151 净资产折 2019.11.2
1 股 2
深圳市美泰联实业有限公司 1,000 9.6525 净资产折 2019.11.2
2 股 2
深圳市美创联合投资合伙企 950 9.1699 净资产折 2019.11.2
3 业(有限合伙) 股 2
深圳市公诚勇毅投资合伙企 860 8.3011 净资产折 2019.11.2
4 业(有限合伙) 股 2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深圳市美创银泰实业合伙企 830 8.0116 净资产折 2019.11.2
5 业(有限合伙) 股 2
深圳市美创金达投资合伙企 720 6.9498 净资产折 2019.11.2
6 业(有限合伙) 股 2
合计 10,36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40,66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