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37:37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5-03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一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民力驰”)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民”)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且以唐山兴民名下不动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 3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次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由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无需母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用于抵押的资产为唐山兴民位于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不动产。
序号 项目 权证号 面积
1 不动产 玉田国用(2011)第 420 号 20.28 亩
2 不动产 玉田国用(2015)第 693 号 87320 ㎡
3 不动产 玉田国用(2011)第 374 号 232.86 亩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上市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0751371J
4、法定代表人:高赫男
5、注册资本:620,570,400.00 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28 日
7、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汽车轮毂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汽车新车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关系:兴民力驰、唐山兴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母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07,397,650.53 2,780,176,952.34
负债总额 1,280,996,554.58 1,417,818,508.47
净资产 1,226,401,095.95 1,362,358,443.87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3 月
营业收入 781,333,143.21 225,491,363.40
利润总额 341,042,353.66 177,498,179.15
净利润 184,142,145.96 136,026,392.92
注:上述 2024 年度数据为审计数据,2025 年 3 月数据未经审计。
11、其他说明
母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失信或受到惩戒的情况。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兴民力驰有限责任公司
1、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本金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3、担保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担保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二)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
1.1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 担保本金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1.3 担保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1.4 担保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2.1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2.2 担保本金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2.3 担保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提存费、鉴定费等,下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担保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兴民力驰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13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0 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