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31:37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5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怡水三路 1 号 1 座佛山市道氏
科技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荣继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2 人,代表股份 180,80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6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7,431,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4 人,代表股份 23,374,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707 名,代表股份 54,489,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1,11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3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4 人,代表股份 23,374,9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4%。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978,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98%;
反对 3,871,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3%;弃权956,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6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98%;反对 3,871,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3%;弃权 956,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940,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87%;
反对 3,963,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3%;弃权902,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23,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96%;反对 3,963,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5%;弃权 902,2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分别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969,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50%;
反对 3,95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83%;弃权880,1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36%;反对 3,95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1%;弃权 880,1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4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65%;
反对 3,982,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5%;弃权779,1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727,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16%;反对 3,982,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85%;弃权 779,1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90,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69%;
反对 6,9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3%;弃权9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67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49%;反对 6,9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32%;弃权 9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40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314%;
反对 5,23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7%;弃权8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0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314%;反对 5,23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7%;弃权 8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关联股东荣继华、张翼、王海晴、刘鑫炉、徐伟红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511,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31%;反对 10,874,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44%;弃权4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194,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714%;反对 10,874,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71%;弃权 4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袁晓琳律师、岑梓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