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09:30
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8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层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苗景赟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91 名,其中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1 名,代表股份数为 57,088,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70%。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数为 53,045,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28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81 名,代表股份数为4,043,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86 名,代表股份数4,049,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3.3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名,代表股份数为 4,043,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973,1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
对 22,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弃权 92,50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4,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0%;反对 22,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6%;弃权 92,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974,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5%;反
对 20,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92,50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6,2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20,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6%;弃权 92,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973,1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
对 2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弃权 93,90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4,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0%;反对 2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0%;弃权 93,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57,063,58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0%;反
对 20,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3,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4,98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8%;反对 20,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6%;弃权 3,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6,973,1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
对 2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弃权 93,90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4,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0%;反对 2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0%;弃权 93,9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7,050,8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
对 2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弃权 12,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2,23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89%;反对 24,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5%;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7,050,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
对 2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弃权 13,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11,73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66%;反对 24,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5%;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9%。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55,016,12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05%;反
对 2,068,96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2%;弃权 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7,52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333%;反对 2,068,96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914%;弃权 3,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6,849,3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7%;反
对 235,2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1%;弃权 3,55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10,73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30%;反对 235,2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93%;弃权 3,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军、黄雅程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