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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8:52:32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0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A 栋办公楼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25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8.7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61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 股的58.2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3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48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4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3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1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3.8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3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489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2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49%;反对2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78%;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73%。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2%;反对2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8,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83%;反对2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5093%;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24%。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8%;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1%。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0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0%;反对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1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反对2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0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0%;反对2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7%;反对3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5%。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18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对4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1%;反对4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7%;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2%。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18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反对5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0%;反对52,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2%;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
9、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2%;反对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9%;反对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张健先生、杨现文先生、吴天书先生、李林科先生、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1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反对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0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2%;反对2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5%;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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