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8:36:01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3 人,代表股份 115,166,15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85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1,7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3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3,411,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8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股份 13,411,3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8%;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6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2. 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8%;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6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8%;反对 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6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15,04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
反对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2%;反对 1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61%;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9,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2%;
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8%;反对 1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06%;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6.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9,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7%;
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0%;反对 1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06%;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
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 101,754,78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5,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83%;
反对1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5,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3%;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54%;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8.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
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5%;
反对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4,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5%;反对 1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91%;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
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3,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8%;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43%;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9%;
反对 1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弃权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83,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6%;反对 1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84%;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038,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3%;
反对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