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7:50:32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3,16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3,16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合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16 万股,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07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日:2023 年 11 月 23 日。
3、授予数量:90.35 万股。
4、授予人数:125 人。
5、授予价格:13.73 元/股。
6、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总量的 股本总额的比
(万股) 比例 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 黄乙为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 1.11% 0.01%
2 张怡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20 1.33% 0.01%
3 易炳川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80 0.89% 0.01%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87.35 96.68% 0.82%
(122 人)
合计 90.35 100.00% 0.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8、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
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 所示:
解除 对应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B)
限售 考核
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 以 2022 年营业收 以 2022 年营业收 2024 年净利润不
个解 2024 入为基数,2024 年 入为基数,2024 年 2024 年净利润为 低于 2022 年净利
除限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正 润
售期 低于 33% 低于 22%
第二 以 2022 年营业收 以 2022 年营业收
个解 2025 入为基数,2025 年 入为基数,2025 年 2025 年净利润不 2025 年净利润为
除限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000 万元 正
售期 低于 55% 低于 40%
第三 以 2022 年营业收 以 2022 年营业收
个解 2026 入为基数,2026 年 入为基数,2026 年 2026 年净利润不 2026 年净利润不
除限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2,000 万元 低于 1,000 万元
售期 低于 100% 低于 60%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业绩考核系数
A≥Am X1=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1=80%
A<An X1=0%
B≥Bm X2=100%
净利润(B) Bn≤B<Bm X2=80%
B<Bn X2=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X1*70%+X2*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