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H股公告-关连交易
公告时间:2025-05-14 17:34:16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关连交易—
「天津之 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绪言
於2025年4月7日,资管公司、天津市政总院、栋梁国际、中建研及天创环境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据此,各方共同进行「天 津之 眼」摩天轮建设项目工程,总价格为人 民 币17,029,161元(含税)。於2025年5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於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於工程总承包合同日期及本公告日期,天 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资管公司为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天津市政总院为天津城投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因 此,根 据上市规则,资 管公司及天津市政总院均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均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原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然而,由於无心疏忽,工程总承包合同未能及时披 露,因此本公司无意中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
本公司严肃对待此事并已采取多项补救行动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包括为董事开展额外培训。
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订约方: (a) 资管公司(作为发包人);
(b) 天津市政总院(作为联合体主办人);
(c) 栋梁国际(作为联合体成员一);
(d) 中建研(作为联合体成员二);及
(e) 天创环境(作为联合体成员三)。
工程内容、规模及 该项目工作内容包含「天津之眼」摩天轮灯光提升改造
承包范围: 方案设计、受力验算及施工图设计;摩天轮现状灯光
及电缆的拆除;灯光设施的安装施工和调试(包 括且
不仅限於:摩天轮径向 索、切向 索、内 旋杆、外 旋杆、
轮腹杆等摩天轮本体结构设施上的灯具、电缆);激光
投影设备采购及安装,以及相应的电气系统、控 制系
统;与摩天轮灯光效果配套的沿河分散式音响系统的
设计、施工及调试;完工後的整体报验工作;制定工
程项目後期维保方案。
工程所在地址: 中国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与五马路交口
工程质量标准: (a)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需达到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及
(b)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需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服务期限: (a) 设计开工日期预期为2025年4月10日,实际开工时
间以资管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b) 施工开工日期预期为2025年4月10日,实际开工时
间以资管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及
(c) 工程竣工日期预期为2025年5月30日。
服务费用及支付
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17,029,161元(含税),其中:
(a) 设计费(含 税)为 人 民币1,430,000元,其中施工图设计费人 民 币88万 元,由 资
管公司支付至天津市政总院账户;方案设计、初 步 设计费人民币55万 元,由
资管公司支付至栋梁国际账户;
(b) 受力验算费(含税)为人民币630,000元,由资管公司支付至中建研账户;
(c) 工程费(含税)为 人民 币14,239,161元,先由资管公司支付至天津市政总院账
户,并由天津市政总院统一向资管公司开具发票。天津市政总院收到资管公
司拨付的工程款後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天创环境的工程款支付,由天津市
政总院支付至天创环境账户後,天创环境向天津市政总院开具发票;及
(d) 暂列金(含税)为人民币730,000元。
前述服务费用乃由订约各方在参考(其中 包 括)相 关 服务工程量透过公开竞标方式厘定。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如下:
(a) 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完成後,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後,资管公司支付
设计费总额的50%;及
(b) 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後,资管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
受力验算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完成後,受力验算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成果报告後一次性付清。
工程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如下:
(a) 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後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总价款的30%;
(b) 主要材料全部到达现场经资管公司及监理验收合格後付工程费总价款的
30%;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後付工程费总价款的30%;
(d) 结算完成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後支付至工程费总价
款的97%;及
(e) 剩余3%工程费总价款作为工程质保 金,工 程质保期满後一个月内一次性付
清。
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原因及裨益
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符合天创环境和本集团的经营范围,有利於增加本集团主营业务的收入,对本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 计、管 理、运营、技术谘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 工及运营管理;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谘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 唯一股东,持 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创环境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谘询;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谘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等业务。
资管公司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酒店管理;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等业务。
天津市政总院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 计、建设工程勘 察、工程建设活动、房 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造价谘询等业 务。截 止本公告的日 期,天津市政总院的90%股权由国兴资本间接持 有,其 余10%股权由天津中联置业有限公司持 有。国兴资本的51%股权由天津市国资委持有,其余49%股权由天津城投持有。
栋梁国际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 发、技术谘询、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灯具等业务。截止本公告的日期,栋梁国际的股东为许东亮及王莉慧,分别持有90%及10%的股权。栋 梁国际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自然人许东亮。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栋梁国际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中建研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等业务。截止本公告的日期,中建研的约80.29%股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建研的其余约19.71%股权由60位股东持 有,每 位股东持股比例均 在10%以 下。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建研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天津城投为主要从事以自有资金投资於河流综合发展及更新、地 铁、城市公路及桥 梁、地 下管道网 路、城市环境基建;投资规划;企业管理谘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运营公用设施;建筑投资谘询。截至本公告日期,天津城投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天 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而资管公司为天津城投的全资附属公 司、天 津市政总院为天津城投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 司。因 此,根 据上市规则,资管公司及天津市政总院均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被 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均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和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及安品东先生分别与天津城投有关 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推荐意见,故彼等已就批准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以上所述者 外,概 无董事於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违反上市规则
本公司遗憾地承认其未能就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有关规定,不 合规实属无心之 失,也是无意之举。天创环境为本公司近年来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人员变动较大,2024年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关连交易合规培训的人员现已离职,本公司合规意识不足在无意中导致了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倘本公司对上市规则涵义及相关要求有更深刻的理解、有更强的合规意识,则可避免上述无意的不合规。
补救措施
董事认为,未有遵守上市规则?14A?为无心之失,且深表遗憾。
本公司已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以加强内部监控程序并确保及时遵守上市规则之 相关规定,旨在防止日後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i) 为本集团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相关人员安排一次专项及全面培 训,以
阐述上市规则?14?及?14A?项下适用於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之相关规
定,以加强及巩固彼等之知识;
(ii) ?建议交易之交易方或标的公司可能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董事、
主要股东、主要行政人员或董事(包 括彼等之亲属及相关信托或公司)有任
何关 系,附属公司层面之业务及财务管理部门须及时报告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