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14 17:20:12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规范审批程序,维护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津国资财经【2020】45 号)《天津城投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包括本部各中心、各部室、天津水务事业部、市内直属水厂、技术产品中心等内设机构)及集团所属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
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外捐
赠动议,并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做好决策建议、方案
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动议提出单位或部门
负责集团对外捐赠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做好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工作。
(二)在对外捐赠动议提出后,履行集团对外捐赠事项的集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向国资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报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
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宜的披露,应
遵守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新闻宣传纪律。对违规实施对外捐赠或引发舆情风险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或原则,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集团公司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
第四章 管理政策和原则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
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
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
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集团公
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
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
管理,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实施年度预决算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随年度预决算履行公司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履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国资备案管理程序。
在年度预算报告中,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原则上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严格履行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应按下述权限履行集团公司内部批准程序:
(一)单次捐赠项目低于 500 万元(含),或集团年度合计捐赠项目低于 1000 万元(含)的捐赠事项,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单次捐赠项目超过 500 万元,或集团年度合计捐赠项目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事项,需经集团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捐赠事项发生后,应按上市规则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履行第十七条述决策
程序时,应向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
(二)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 集团对外捐赠事项,除履行第十七条所述公
司内部批准程序外,还应上报城投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在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是对原《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修订,
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创业环保治理字[2022]78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