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6:43: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阿特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
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保荐机构已与阿特斯签订《保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2024年阿特斯在持续督导期间
3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2024年阿特斯在持续督导期间
4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了解阿特斯业务情况,对
阿特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导阿特斯及其董事、监事、高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督促阿特斯依照相关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保荐机构对阿特斯的内控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核查,阿特斯的内控制度符合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督促阿特斯严格执行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保荐机构对阿特斯的信息披露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上市
10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向上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2024年,阿特斯、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正
2024 年 度 , 阿 特 斯 子 公 司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Canadian Solar EMEA GmbH
12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与 METKA-EGN Ltd诉讼已了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在年度
报告中予以披露。此外,阿特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斯、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2024年,经保荐机构核查,不
13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存在前述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报告的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14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2024年,阿特斯未发生该等情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况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4年,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工作计划,并实地进行了
现场检查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出具了现场检查报
告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2024年,阿特斯不存在需要进
16 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交
所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迭代风险
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或未能对最具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科研开发力度,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若行业内发生技术突变使光伏组件成本急剧下降或电池转换率大幅上升,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此类技术,则会使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密及不能持续技术创新的风险
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未来开拓业务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基础,公司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核心技术泄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保持行业技术领先优势,将在未来逐步落后于竞争对手,从而面临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