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20:32:37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5-03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3. 涉案金额:31,583,238.73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
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健、吴
湘蕾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案号为(2025)浙 0109 民初9698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 原告: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 99 号管
委会大楼 503B 室
法定代表人:沈丽芬
2. 被告一: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定区宝钱公路 3816 号 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3. 被告二:王健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室
4. 被告三:吴湘蕾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室
(二)诉讼机构情况
1. 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 477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起因
2018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盾
构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租两台全新的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型号①6450mm),用于南京地铁 5 号线岔路口站~大
校场站、大校场站~大校场出入段线区间盾构工程施工。为此,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土压平衡盾构机
①6450mm(型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两台全新的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约定合同总价为 6700 万元(单台设备 3350 万元)。后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由 16%调整为 13%,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两台设备(128号盾构机、129 号盾构机)单价分别为 33,456,681.03 元、32,763,577.59 元,合计 66,220,258.62 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回购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就案涉《土压平衡盾构机 6450mm(型号)买卖合同》《盾构机租赁合同》所涉的两台土压平衡式盾构机,自完成《盾构机租赁合同》项下项目隧道贯通设备出洞之日起 8 个月内未签订后续项目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回购通知书》,被告一在收到《回购通知书》后,启动回购流程,由被告一向原告回购上述两台盾构机,并且,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回购义务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因上述奥村 128 号盾构机及奥村 129 号盾构机回购事宜,
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产生(2023)浙 0109 民初 7568 号与(2023)浙 0109 民初 15179 号两案诉讼。经多轮协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达成一致和解意愿,签订了相应的《和解协议书》,约定,各方均同意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放弃对
设备完好性的异议和抗辩,由被告一以现状回购上述两台盾构机
设备,回购款为 53,000,000 元,分期支付,抵扣保证金、质保金
等后,回购款本金剩余为 39,736,637.92 元,2024 年 1 月 1 日后
的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化 4.69%计算,分期计划表如下:
计划还款日 还款本金 利息 还款小计 剩余本金
2024 年 2 月 28 日 10,000,000.00 300,254.45 10,300,254.45 29,736,637.92
2025 年 1 月 24 日 8,000,000.00 1,282,301.65 9,282,301.65 21,736,637.92
2025 年 6 月 30 日 8,000,000.00 444,592.74 8,444,592.74 13,736,637.92
2026 年 2 月 13 日 8,000,000.00 408,023.94 8,408,023.94 5,736,637.92
2026 年 6 月 30 日 5,736,637.92 102,387.83 5,839,025.75
同时,被告二、被告三为上述《和解协议书》项下被告一应
付债务(回购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并提供名下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室房屋(房
地产权证号:沪(2021)徐字不动产权第 000064 号)为被告一
履行本协议付款义务进行抵押担保。
在上述《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一仅仅支付了
10,300,254.45 元。根据《和解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立即支付剩余的全部和解款项(上述分期计划表
确定的未付回购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有权要求以未付款项为
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等。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
29,736,637.92 元、利息 1,282,301.65 元、诉讼费损失 102,895.25元、违约金 353,615.91 元(以未付回购款本金 29,736,637.92 元、利息 1,282,301.65 元之和 31,018,939.5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三标准,自 2025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3 日止);
2025 年 3 月 4 日至上述回购款本金 29,736,637.92 元、利息
1,282,301.65 元、诉讼费损失 102,895.25 元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损失,以未付回购款本金29,736,637.92元、利息1,282,301.65元、诉讼费损失 102,895.25 元之和 31,121,834.82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继续计算。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98,000 元、保
全保险费 9,788 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所有的位于上海市
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21)徐字
不动产权第 000064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诉讼标的额:31,583,238.73 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序 公司收到受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号 理/应诉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机构 (万元) 进展情况
知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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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京场道市政工程集 纠纷 2,5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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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基工程股份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 施工合同 太仓市人 1,063.52 万元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
2 月 发展有限公司 民法院 1,275.98 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有限公司 纠纷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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