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电气:东北证券关于大地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20:27:1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
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电气”、“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大地电气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7043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447.6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 11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 116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明泉
实际控制人 蒋明泉
董事会秘书 陈龙全
联系电话 0513-890283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北证券作为大地电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五)信息披露违规”。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募投项目 189.58 万元、置换发行费用 240.55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5-73 号《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将募投项目“南通宏
致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将募投项目
“大地电气汽车线束产线升级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议认为,本次延期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将“南通宏致
汽车连接组件生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6 月 30 日延长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议认为,本次延期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639.51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 年 8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张旭东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对
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东北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曹君锋先生接替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五)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其中 2023 年度净利润
为 406.59 万元;后于 4 月 29 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修正后 2023 年度净利润为
521.92 万元,修正比例为 28.36%。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净利润与修正后差异幅度超过 20%,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另外,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蒋明泉、钟飞龙、陈龙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保荐机构已加强与大地电气管理层沟通,及时关注公司业绩变动;督促公司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政策、会计实务的学习与研究,提高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除本报告书“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五)信息披露违规”所述事项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大地电气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就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继光 曹君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