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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50:03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5-080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25)辽 02 执恢 166号文件、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5)吉
0284 民初 1305 号、(2025)吉 0284 民初 1306 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公司下属公司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医药”)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4)、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1-08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孙公司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下属公司金宝医药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金宝医药拟向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 600 万元的保证贷款,期限为 1 年。同意公司为金宝医药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1 年。
(一)案件一:关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农商行”)与金宝医药、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康源”)、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5)
吉 0284 民初 1306 号文件。
1、《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5)吉 0284 民初 1306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吉药控股;

应到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 9 时 00 分。
2、《民事起诉状》
被告: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本金: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止,尚欠本金 6,000,000.00 元(人民币,
下同);
(2)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5年3月21日止(不含当日),欠利息466666.69元、复利 364705.67 元、罚息(违约金)1656000.18 元;
(3)其他请求:本案律师代理费 5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标的总额:8537372.54 元(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不含当日)
(二)案件二:关于磐石农商行与金宝医药、利君康源、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5)
吉 0284 民初 1305 号文件。
1、《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5)吉 0284 民初 1305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吉药控股;
应到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 9 时 00 分。
2、《民事起诉状》
被告: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利君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1)本金: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止,尚欠本金 3,000,000.00 元(人民币,
下同);

(2)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5年3月21日止(不含当日),欠利息234666.68元、复利 176258.04 元、罚息(违约金)796716.38 元;
(3)其他请求:本案律师代理费 3 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标的总额:4237641.1 元(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不含当日)。
二、诉讼进展情况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
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60),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
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对外披露了《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4)辽 02 执恢 86 号文件。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5)辽 02 执恢 166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作出的(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25 年 05 月 08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令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
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
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执异 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 执 647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
吉 01 执 647 号文件。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 执恢
93 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
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
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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