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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镜片: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30:42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 567 号 3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公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07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 股的 62.80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5,13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 股的 62.3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42,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0.469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42,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00,732,618 股的 0.469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000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42,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 股的 0.469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 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7,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93%;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05%;弃权 7,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6%;弃权 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7,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93%;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05%;弃权 7,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 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7,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93%;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05%;弃权 7,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 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7,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893%;反对 118,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05%;弃权 7,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8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 8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 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3,2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969%;反对 83,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90%;弃权 6,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反对 119,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弃权 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84%;反对 119,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902%;弃权 7,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8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7%;反对 8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 7,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78%;反对 83,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26%;弃权 7,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9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1%;反对 12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弃权 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5,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90%;反对 120,6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63%;弃权 6,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47,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1%;反对 12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 6,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5,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90%;反对 120,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45%;弃权 6,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5%。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成赟、陈雨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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