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3 18:27:36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5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冰路 67 弄 4 号雅本张江创新中心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交易时间接受网络投票,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3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5,251,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7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65,398,0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5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98 人,代表股份 9,853,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2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74,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4%;
反对 1,07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8%;弃权10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45,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27%;反对 1,07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083%;弃权 10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122,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7%;
反对 1,01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4%;弃权1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92,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50%;反对 1,01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178%;弃权 1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60,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2%;
反对 1,012,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弃权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30,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17%;反对 1,012,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784%;弃权 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59,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8%;
反对 1,01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弃权1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29,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43%;反对 1,01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779%;弃权 1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971,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
反对 1,09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1%;弃权1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42,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55%;反对 1,090,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219%;弃权 1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0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056%;
反对 1,30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2%;弃权1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就本议案的审议,宁波雅本控股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0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056%;反对 1,304,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432%;弃权 1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821,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2%;
反对 1,220,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4%;弃权2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1,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43%;反对 1,220,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655%;弃权 2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966,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0%;
反对 1,108,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8%;弃权1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36,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35%;反对 1,108,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280%;弃权 1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4%。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036,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4%;
反对 1,04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5%;弃权1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06,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30%;反对 1,04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616%;弃权 17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5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刘一苇律师、郗璐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