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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8:20:37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PRC Law Firm of Excellence at Ministerial Level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厦门市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栋 16-18 层
(TEL):86-592-5883666 (FAX):86-592-588166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097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林沈纬、曹化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邢台辉昇智锋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智锋”)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免去徐秀丽女士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孙成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日,邢台智锋持有公司股份 16,285,848 股,持股比例为 4.22%,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原《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仅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及议案做出调整,增加将《关
于免去徐秀丽女士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孙成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通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东票
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红亮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的议案进行了会通审议。
现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场深召开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会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议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于券
2交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0易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2所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5交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年易
(含股东代理人)共 2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041,819 股,占公司有5系
表决权股份总数(即 385,490,443 股)的 16.6131%。
月统
1进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7,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3%。
3行
日网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午投
在票福建三省、厦本门次市股春东光大路会的11表78决-11程88序号和厦表门决中结创果环保总部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的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具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50,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1%;反对 160,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06%;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25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0%;反对 160,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1%;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3,838,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1%;反对 172,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7%;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23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5%;反对 172,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5%;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3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反对 17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695%;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23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0%;反对 17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3%;弃权 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35,8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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