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8:14: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修复”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米维卿、张松
项目联系人 米维卿、张松
联系电话 010-56052547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建工修复
发行人名称 建工修复
证券代码 300958.SZ
注册资本 156,736,579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3 层 3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路刚
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赵鸿雁
联系电话 86-10-68611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03-16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03-29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5 年 4 月 24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建工修复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1 年 7 月,中信建投原委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侯世飞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决定委派张松先生接替侯世飞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025 年 4 月,中信建投原委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宋双喜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指派米维卿先生接替宋双喜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公司前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亦出具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松 米维卿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