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7:06:18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安旭生物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保荐代表人 孙闽、朱仙掌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75
注册资本 12,708.2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3层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凌世生
实际控制人 凌世生、姜学英
董事会秘书 韩钧
联系电话 0571-8539155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11-18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发行人及
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资金后续持续督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41,981,549.42元,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35,859,491.5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1,055,846,296.20
减: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1,981,549.42
募投项目结项补充流动资金 16,794,632.70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 480,000,000.00
银行手续费支出 3,646.52
加:利息收入(含理财产品收益) 18,528,999.69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应有余额 35,595,467.25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 35,859,491.52
差异(注) 264,024.27
注:差异系发行费用(印花税),已用自有资金支付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完毕,由于公司尚未将剩余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故保荐人将继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使用情况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
1、基本情况
为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本项目是在已完成基本建设投入正常生产的“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基础之上,继续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周期预计2年,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总投资金额预计50,786.26万元(最终项目投资总
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公司超募资金总额59,686.04万元,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该项目。
2、履行的程序
2022年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计划达到预定 延期后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1 年产 3 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 2023 年 11 月 2024 年 11 月
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2 体外诊断试剂及 POCT 仪器生产智能化技 2022 年 11 月 2024 年 11 月
术改造项目
3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023 年 11 月 2024 年 11 月
4 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2023 年 11 月 2024 年 11 月
5 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 2024 年 1 月 2025 年 1 月
2、履行的程序
202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及延期
1、基本情况
公司调减原募投项目“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将原募投项目的节余资金合计15,152.78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及其他超募资金9,887.02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新募投项目“技术研发总部建设项目”。
将“体外诊断试剂及POCT仪器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合计4,511.1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进行永久补流。
安旭生物“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及要求,拟将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1月调整至2026年1月。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0号)。
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在保荐机构对安旭生物的持续督导期间,安旭生物于2022年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