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2 20:59:32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为了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程序,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它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投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公司内部选调或外聘。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
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向投资评审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项目投资需要,每年可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管理监督与决策功能,做到重大经营事项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制衡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内审负责人担任。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对公司资本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它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时,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当审计委员会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九) 审议并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十)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十一)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供决
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