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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12 19:47:40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如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董事会秘书组织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如有)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的其他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根据事项进程按照上述第八条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则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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