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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12 19:47:36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除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司的重大信息及其披露事项,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其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所报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管理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管理联络人应当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当信息管理联络人发生变化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备案。未指定联络人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担任联络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应当时常督促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通过面谈、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披露。如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内 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报告的重大信息和相关材料应当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项发生日起 24 小时内。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定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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