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检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12 19:22:56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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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高朋法书 2025 第 05004 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国检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国检转债”2025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会议通知公
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4.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 12日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连滨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计 7 人(其中,现场出席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4 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3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5,248,31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514,931,000 元,占未偿还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64.37%%。
2. 除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3.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额度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48,31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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