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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2 19:14:4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
期一)下午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 009 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 22-A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洪俊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5人,代表股份数量 75,346,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8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75,118,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6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股份数量 22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7%。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代表张清伟先生,现任独立董事刘宝华先生、徐艳萍女士和张晗女士分别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报告,张清伟先生接受独立董事刘娥平女士、罗宏先生委托,代其就 2024 年度履职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报告。
2.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4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4.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 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897%;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7.02 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897%;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6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897%;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85%;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31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5%;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76%;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8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袁月云律师和黄巧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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